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相关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