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二条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