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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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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二条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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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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