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六条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六条 设立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法定条件的社员;
(二)有符合章程规定的社员出资;
(三)有社员共同制定的章程;
(四)有合作社名称;
(五)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
(六)有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服务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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