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八条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八条 设立合作社,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合作社的成立日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