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十条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登记并给予书面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