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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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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十一条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十一条 合作社名称由区域、字号、产业类别和“合作社”字样组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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