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十二条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十二条 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承认并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合作社的社员。
社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社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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