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仲裁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仲裁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站,并指派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到工作站定期为劳动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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