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9-24 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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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 第二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仲裁,适用本条例: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 第三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遵循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 第四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 第五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协调和考核机制。...

第二章 调解

第六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二章 调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和调解体系,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健全预... 第七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二章 调解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二)人民调解... 第八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二章 调解 第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解劳动人事争议; (二)督促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第九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二章 调解 第九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第十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二章 调解 第十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可以由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在征得双方当事人... 第十一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二章 调解 第十一条 经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第三章 仲裁

第十二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仲裁 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总工会... 第十三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仲裁 第十三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 第十四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仲裁 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组织仲裁庭和案件档案... 第十五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仲裁 第十五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 第十六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仲裁 第十六条 仲裁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名册应当向社会公布。 仲裁员分为专职仲... 第十七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仲裁 第十七条 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省、设区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第十八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仲裁 第十八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 第十九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仲裁 第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范围内的一至二人作为仲裁代理人: (一)律师;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仲裁 第二十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仲裁申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仲裁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仲裁 第二十二条 仲裁庭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邀请有关调解组织、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达成一致的,仲裁...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仲裁 第二十三条 劳动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仲裁 第二十四条 仲裁庭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所依据的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仲裁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庭申请延...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仲裁 第二十六条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交换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仲裁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仲裁庭准许。 仲裁庭准许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仲裁 第二十八条 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审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调查收集证据,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其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仲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经仲裁庭同意的,应当协商确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庭指定鉴定... 第三十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仲裁 第三十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申请人自愿放弃仲裁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仲裁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审理: (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仲裁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审理期间,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或者仲裁庭逾期未作出裁决,...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仲裁 第三十三条 被申请人可能有逃匿、转移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仲裁 第三十四条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在移送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仲裁 第三十五条 仲裁文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仲裁 第三十六条 下列情形的期间不计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审理期限: (一)委托其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调...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仲裁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等争议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仲裁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站,并指派律师或者基层法律...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 (二)对... 第四十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四十条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人事争议为集体争议。 集体争议案件的劳动者一方可以推举三至五名...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集体争议案件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在法定期...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四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发现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在仲裁活动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仲裁参与人以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以移...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以及其他仲裁参加人参与虚假仲裁,或者教唆、帮助他人进行虚假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的调解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等发生的争议,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