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四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发现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在仲裁活动中存在串通、伪造证据或者虚构劳动人事关系等行为,致使仲裁庭作出错误裁决、调解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