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四十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四十条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人事争议为集体争议。
集体争议案件的劳动者一方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劳动者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主张,进行和解,应当征得被代表的劳动者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