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集体争议案件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立案、及时审结;对用人单位采取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集体争议案件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集体争议案件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