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等发生的争议,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等发生的争议,依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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