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以及其他仲裁参加人参与虚假仲裁,或者教唆、帮助他人进行虚假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记入诚信档案,并可以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