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仲裁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仲裁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仲裁庭准许。
仲裁庭准许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仲裁庭准许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