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仲裁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仲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经仲裁庭同意的,应当协商确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庭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先行垫付,并由对鉴定意见承担不利后果的当事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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