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仲裁 第三十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仲裁 第三十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申请人自愿放弃仲裁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应当准许。但是,仲裁辩论终结后申请人申请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不同意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