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仲裁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仲裁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审理期间,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或者仲裁庭逾期未作出裁决,当事人已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结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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