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仲裁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仲裁 第二十二条 仲裁庭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邀请有关调解组织、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达成一致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