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仲裁

第十三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仲裁 第十三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四)研究决定仲裁工作重大事项;
(五)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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