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仲裁

第十五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仲裁 第十五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仲裁庭到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较多的乡镇(街道)、开发区或者工会、商会开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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