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仲裁
第十六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仲裁 第十六条 仲裁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名册应当向社会公布。
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选派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作为兼职仲裁员。
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应当给予办案补助,具体办法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选派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作为兼职仲裁员。
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应当给予办案补助,具体办法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