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二章 调解

第七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二章 调解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二)人民调解组织;
(三)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四)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五)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条件和经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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