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二章 调解 第六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二章 调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和调解体系,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健全预防和调解工作制度,发挥各类基层调解组织在预防和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中的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