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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