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二章 调解

第八条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二章 调解 第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解劳动人事争议;
(二)督促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三)宣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协助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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