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对建筑业和其他特殊行业,可以实行职工工资支付担保或者保障金等职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