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9-24 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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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 第二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 第三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共青... 第四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 第六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第二章 监察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设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监察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 第八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监察... 第九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人员(以下称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熟悉劳动... 第十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履行法定职责和职权,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文明执法,廉洁奉公。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严格遵守工... 第十一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聘请劳动保障法... 第十二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人力资源社...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三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所在地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 第十四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采取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调查等形式。 第十五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无偿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用人单位有... 第十六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行书面审查时,应当事先公告通知。用人单位进行自查后,应当如实填报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七条 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有权提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 第十八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及电子信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指... 第十九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九条 举报人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需提供被举报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违法事实。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 第二十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二十条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人...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 (一)投诉事...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立案查处...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现场监察时,被检查对象有关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如实提供用工考...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在调查拖欠工资的投诉时,被投诉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符...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在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部... 第三十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应当在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人...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监督、指导和...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方面的预警机制。 对劳动保障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人...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对建筑业和其他特殊行业,可以实行职工工资支付担保或者保障金等职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者劳动保障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该部门或者机构直接负责的主...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无照经营者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 第四十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其职...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劳动监察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