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者兼职人员,协助处理有关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