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履行法定职责和职权,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文明执法,廉洁奉公。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