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人员(以下称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监察业务,经考核合格,取得劳动保障监察员证后方可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