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设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监察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