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