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