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六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行书面审查时,应当事先公告通知。用人单位进行自查后,应当如实填报有关材料,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核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推行通过互联网进行书面审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推行通过互联网进行书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