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五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无偿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有关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
税务、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共享用人单位有关信息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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