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八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及电子信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指定专人受理举报投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