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九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九条 举报人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需提供被举报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违法事实。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鼓励举报人署名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