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指定人员进行笔录,由投诉人在笔录上签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