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二十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二十条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以推选代表投诉,推选的代表最多不超过五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