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