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符合当场处罚规定的,可以按规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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