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方面的预警机制。
对劳动保障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立即调查处理,并按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劳动保障方面的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应急保障。
对劳动保障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立即调查处理,并按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劳动保障方面的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应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