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行政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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