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劳动监察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