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