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