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无照经营者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