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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