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条 华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身份由侨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